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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普遍特征——统计数据显示,它们的判决独立于它们的人员结构——影响陪审团的方法——辩护的形式与作用——说服关键人物的方法——令陪审团迟疑或严苛的刑事案件的特征——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由于无法在这里对所有类型的陪审团逐一进行研究,我只在这里评价最重要的,即法国刑事法庭的陪审团。这些陪审团为有名称的异质性群体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事例。我们会看到它们展示出了极易被暗示和缺乏理性论证的特点。当它处在群体领袖的影响之下时,主要受到无意识情绪的引导。在这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时常能够看到一些不了解群众心理的人犯下错误的有趣事例。
首先,构成群体的不同成员在作出评判时,他们的智力水平并不会起到重要作用,陪审团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已经知道,当一个审慎的团体要求就某个不是很有技术性的问题发表意见时,智力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例如,一群科学家或艺术家,仅仅因为他们组成了一个团体这一事实,并不会就普遍的议题作出同由一群泥瓦匠或是杂货商截然不同的判断。在不同的时期,特别是在1848年以前,法国政府规定,要谨慎选择组成陪审团的人员,要从进步的阶层选出陪审员,即选择教授、官员、文人等。在今天看来,很大一部分陪审员是从小贸易商人、小资本家或公司雇员之中选出来的。然而让专家大为吃惊的是,无论陪审团的人员构成是什么,他们做出的判决都是相同的。即使是对陪审团制度持有敌对态度的地方长官,也不得不承认判决的准确性。贝拉?德?格拉热先生是刑事法庭的前庭长,他在自己的《回忆录》中用下面一番话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挑选陪审员的权力掌握在市议员的手里。他们依照自身环境当中的政治和选举要求,来决定该将什么人放进名单之中,或是该将什么人从名单中抹除。……大部分被选为陪审员的人都是商人(但并不是像过去那样重要的人)以及属于某些行政部门的雇员。……一旦法官的开庭时间表确定了下来,他们的意见和专业技能就没有任何作用了。许多陪审员都拥有初来乍到的人一般的热情,有着最善良的意向的人,都同样被放在了恭顺的境遇之中,陪审团的精神并没有改变:它的判决仍旧保持原样不变。
对于上述话语,我们应该铭记于心的是它的结论,而不是那些不牢靠的解释。我们没有必要对这样的解释感到惊奇,因为法官通常和地方法官一样,都对群体心理不甚了解,所以他们也不知道陪审团究竟是什么概念。我从一个与刚才提到的这位作者相关的事实中,还发现了一个证据。他的观点是,刑事法庭最负盛名的出庭律师之一拉肖先生,处心积虑地利用自己的权利,在所有案件中反对让聪慧的人出现在名单上。不过经验最终会告诉我们,这种反对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事实来证明,即现在的公诉人和出庭律师,以及所有那些被关押在巴黎监狱里面的人,全都已经彻底放弃了他们抗议陪审员的权利,就如同德?格拉热先生所讲到的那样,陪审团的判决并没有发生变化,“它们既没有变得更出色,也没有更差劲”。
就如同群体一样,陪审团也会受到感情因素极强烈的影响,很少受到证据的影响。一位出庭律师说道:“他们不让自己去看一位母亲给孩子或是孤儿喂奶。”德?格拉热则说,“一个妇女只需摆出一副讨人喜欢的面容,就足以赢得陪审团的恩惠。”
陪审团对于那些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受害者的罪行绝不姑息,当然,这些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最大,不过,陪审团对于那些因为感情原因而触及法律的案件,却采取宽容的处理方式。对于未婚母亲犯下的杀婴罪,或是朝想要色诱或是抛弃她的男人的脸上泼硫酸的妇女,他们极少表现出严厉的姿态,因为他们本能地感受到,社会在正常运转,这种犯罪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危险,而且在一个被遗弃的女孩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里,她为自己复仇,不但没有危害反而非常有用,因为它可以提前吓退那些未来的诱奸者。
陪审团就如同所有的群体一样,也深受名望的影响,德?格拉热先生非常正确地指出,陪审团的人员构成虽然十分民主,他们在对待喜好和厌恶的态度上却会表现出贵族性的特征:“头衔、出身、腰缠万贯、名望或一位著名律师的帮助,总而言之,所有非比寻常或是可以给被告带来光彩的事情,都能够让被告的处境变得有利。”
一位优秀的律师最主要考虑到的就是利用自己的能力触动陪审团的感情,就好比对付所有的群体一样,很少进行争论,或是只采用非常初级的论证方式。一位因在刑事法庭上大获全胜而获得名望的英国律师,总结出了以下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进行辩护时,他会聚精会神地观察陪审团。最有利的机会一直都是存在的。凭借卓越的远见和深厚的经验,律师能够读懂陪审员脸上的每一个表情的含义,依照这些含义得出结论。他的第一步要确定,陪审员中的哪些成员会赞同他的观点,他要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赢得他们的支持,然后他就会将注意力转向那些看来还未拿定主意的人,努力弄明白他们为何对被告持敌对态度。这些就是他的工作中的精妙所在,因为要想控告一个人,除了正义感之外,还可以有千千万万的理由。
这些简短的话语概述了辩护艺术的完整机制。我们可以理解,提前准备的演说为何收效甚微,这是因为必须随时根据印象调整措辞。
辩护人并不需要让陪审团的每一个人都接受他的观点,他只争取那些能够决定普遍意见的灵魂人物而已。就如同所有的群体一样,陪审团里面也有一小部分个人,扮演着其他人的引导者的角色。我在之前提到的那位律师说过:“通过经验,我发现一两个有势力的人物就足以让陪审团中其余的人都跟着他们走。”必须通过有技巧的暗示取得信任的就只有那么两三个人。首先,重中之重的是要先取悦他们。群体中成功博取其欢心的那个人,已经处在了即将被说服的情况之下,这时不管向他指出什么证据,他都会认为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我从有关拉肖的报道中摘录一段反映上述观点的趣闻逸事:
众所周知,拉肖在刑庭审判过程的所有演说之中,坚决不会让自己的视线离开两三个他知道或感受到既有影响力又非常固执的陪审员。通常他会把这些难以驾驭的陪审员争取过来。但是有一次在外省,他被迫同一个陪审员进行辩论,他花费了大半个小时,利用巧妙的论证,也无法有效地说服他。这个人是第七陪审员,第二排长椅上的第一个人。局面令人绝望。突然之间,在激情的辩护过程中,拉肖稍微停顿了一小会儿,他向法官说道:“尊敬的法官可不可以下达命令,将前面的窗帘放下来?第七陪审员已经被太阳光照得头晕眼花了。”那个陪审员脸红起来,他笑着致以谢意。他被争取到辩方的阵营中来。
许多作家,包括一些声名显赫的作家,在最近展开了一场反对陪审团制度的强烈运动,面对一个不受到任何控制的团体犯下的错误,这种制度是能够让我们避免深受其害的唯一保护措施。有些作者提倡应该只从受到过正规教育的社会阶层中挑选陪审员,但是我们已经证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判决也照样同回到当今的制度毫无差异。有一些作者以被陪审团承认的错误为依据,希望废除陪审团,用法官替代他们。我们很难理解,这些一厢情愿的改革者怎么忘记了,被指责为陪审团所犯下的错误,首先是由法官犯下的错误,当一个受到指控的罪犯来到一个陪审员的面前时,他就已经被许多地方官员、督察官、公诉人和初审法庭认定为有罪了。如果罪犯是被地方法官判决的而非陪审团,他会失去唯一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首先,陪审团的错误总是地方官的错误。因此,当特别荒谬的司法错误出现时,只有地方官才会受到责骂,例如最近对L医生的指控就是如此。有个极其愚昧无知的督察官依照一名半痴呆的女孩的供述,对他提出了起诉。那个小女孩控告医生为了30法郎,非法地为她做手术。倘若不是因为惹恼了社会大众,让最高法院院长当即给他自由,那么他必定非常窘迫。这个被指控的人受到了自己同胞的尊敬和爱戴,这以错案的粗野性不证自明。就连地方官自身也承认这一错案。然而出于身份的考虑,他们竭尽所能去阻止签署赦免令。在所有相似的事件之中,陪审团在碰到无法理解的技术细节时,就会自然而然地留心倾听公共检察官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在揭示最错综复杂的境遇的方面训练有素的地方官员,已经调查了此类事件。那么,谁是错误的真正制造者?是陪审员还是地方官?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支持陪审团,因为它是唯一不能被任何个人所替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才能够调和法律的严酷性。这种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条文,从原则上来讲,绝不会在意或是察觉特殊案例。法官都是毫无怜悯之心的,他们除了遵照法律条文之外,不会留意任何事情,拥有职业严谨性的法官会对以杀人罪受到指控的强盗,同因为贫困以及受到色诱者的抛弃,被逼无奈杀婴的可怜姑娘,实施同样的刑罚。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陪审团本能地感觉到被色诱的女孩犯下的罪行要远比色诱者轻得多,她理应得到法律的宽恕。
在熟悉了身份团体的心理,以及其他群体的心理之后,对于一个受到错误指控的刑事案件来说,我绝不可能还认为,我不应该去找陪审团商议此事,而应该去找地方官。从前者那里我或许还有些许的机会让人们看到我的清白,而让后者承认错误的机会却微乎其微。群体的权力令人感到畏惧,然而,有些身份团体的权力更让人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