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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领命出去了,谢总这边,却还跟姜晔探讨案情呢。姜晔便详细解释给他们听。
谈了一会儿,谢总突然想起来了,说道:“前一阵子,我妹妹开的蛋糕店,不是出现点儿问题嘛,后来就被人捅给记者了。有个姓柴的记者,来了好几次,又拍照又干嘛的,吓唬我妹妹,说是要给登到报纸上去。我妹妹胆儿小,就给我打电话了。我就约了这个记者喝咖啡,没想到他还挺上路的,我给了他一万块钱,他就答应不再找事儿了。姜律师您看,我要是找找这个记者,让他再出面去吓唬吓唬去,您看可行吗?”
姜晔便笑道:“这个记者,涉嫌敲诈勒索呀!您还想给他提供机会吗?”
戚总却是病急乱投医,连忙笑道:“管他呢,咱们倒是不妨一用!”
姜晔也只好由他们去了。
于是,三路人马统统出动了。
姜晔这边去法院起诉;谢总让自己公司的副总老张,带着员工把车开到了汽车城的门口,打起了横幅;而那个柴记者呢,据他说呀,发票既然是上海和四川开出来的,就得去当地考察考察,便让戚总公司的人陪着,借机去旅游了。
那天,姜晔让小郭顺便到汽车城去,把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交给老张。
老张马上派人去放大了,也给贴在横幅上了。
小郭站在一边看热闹,还给姜晔打电话汇报现场的状况。
姜晔便要跟小郭说点儿体己话:“小郭啊,你可是律师,你跟他们那些人不一样,你呀,还是离他们远点儿吧。回头别让人给你拍了照上传到网上,那你可就出名了!”
小郭大大咧咧地笑道:“没事儿,我就站在张总身边呢。您听,张总也说,出名怕什么?律师当不了了,就去他们公司!”
姜晔心想,这个小郭,打电话怎么也不知道背着人呢?全让外人给听了去了!真是个二百五!再者说了,就这,还用我都给你说透吗?我都点你了呀。你也不想想,身为律师,却跟示威的人群站在了一起……你这不是找倒霉吗?
过了几天,柴记者游玩归来,还真就去找了鸿飞公司。他本打算着,再敲诈鸿飞公司一笔,无奈鸿飞公司的经理却说:“我们公司注册资金才50万,记者你说,我们怕什么?你没听过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吗?没关系,你随便写,大不了这个公司我们不做了,转脸儿就开另外一家新公司,还卖汽车!”
柴记者见交涉无果,便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啰啰嗦嗦地写了两套发票和车内电器全球采购的事儿。就连他们的报纸都已经卖不出去了,只好在地铁站里面免费发放了……
读报的人本就不多,所以也就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且类似这类题材,老百姓也不关注,因为跟他们没有多大关系,不像柴米油盐酱醋茶,是跟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
老张他们在汽车城门口站了好几天,鸿飞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反应,后来干脆还撤柜走了。
法院这边也正如姜晔所料,一定要书面的鉴定结论。
法院也去咨询了各个机构和部门,但最终也没有找到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便要求姜晔这边撤诉了。
最后还是管委会出面调解的。这么又打横幅又诉讼的,领导坐不住了,便把双方的负责人给召集到了一起,协商的结果是,鸿飞公司负责提供一套可以上牌照的发票,并补偿戚总12万元。
谢总这才算是长舒了一口气,觉得对得起朋友了。他自己的事情便又提上了日程。
要说谢总的那个案子,更是个大麻烦呢。
谢总本来有一块地,可谢总是做服装生意的,没有房地产开发的经验,资金又不足。这前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他还跟人借了2000万呢。
借谢总钱的还是个国企,因为此事,这个国企的老总都要被免职了。
谢总便急于还钱,说什么也不能害朋友呀。
而且土地局又催缴最后一期的土地出让金了,说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话,地块儿就要被收回了。
急迫之下,谢总一狠心,便把这块地转卖给一个姓苏的朋友了。
可是,不到一年的时间,这块地居然升值了数倍!
谢总便想推翻原协议,重新取得开发权。
其实呀,此前谢总已经诉讼过了,那个案子,打的是“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来的协议。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终审判决判谢总败诉了。
如今谢总又找到了姜晔,让再给想想办法。
姜晔把来龙去脉了解清楚了,便知道这个案子不好办啊,因为有生效判决在那里摆着呢。思来想去,便要独辟蹊径,决定从股权入手。
谢总的那个项目公司,共有三个股东,他自己、他妻子,还有他妹妹。
谢总把项目公司的股份转给苏总的时候,其他两个股东并不知情啊。
当初并不是直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而是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把公司的股份转给了苏总,让苏总变相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因为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话,是要缴纳巨额的税费的,这么做是为了避税。
姜晔让几个小律师都参与讨论,因为这是个新类型的案件,是表面上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质上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效力认定,就存有较大的争议。
小胡便认为,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应该认定无效。
小钟却说道:“股权转让是受《公司法》保护的法律行为,并无不当。”
其他律师们纷纷选择站队。小郭稀里糊涂地便要拥护小胡,因为小胡受姜部长器重嘛。
最后姜晔总结道:“你们说的都有道理,之所以有争议,主要原因就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房地产法》,都没有对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做出规定,法院也无法可依呀。咱们这是给法院出难题呀。”
小胡笑道:“就看他们如何裁判吧。”
姜晔笑道:“怎么判都对,审理这类案件,难就难在,对这类行为效力的认定。这本身在法律界的争议就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