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甄乾迁到鹿泉县之后,在慢慢的积累下,现在手里明面上掌握着四五百名奴婢,其中极少一部分是当初从甄府分家带出来的奴婢,他们有的是甄府自己的奴婢,也有甄乾母亲从王家带来的奴婢,现在都属于甄乾私人所有。
这里就不得不先说一下唐代的婚姻财产制度?
首先,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
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
。
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从,法律规定,杖责一百,因而,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
除了立“婚书”
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买卖婚姻非常普遍。
据《新唐书--高俭传》记载: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货,故人谓之卖婚”
。
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唐律疏议》里说:“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婚配”
,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但必须门当户对,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是不能结婚的。
唐律还规定,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就徒刑一年半。
唐代禁止近亲结婚。
唐代法律规定,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如违反徒刑或杖刑。
唐代允许寡妇再婚,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过了守孝期的妇女,可以再婚”
。
唐代纳妾是合法的,唐律规定,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可以接纳为妾;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丈夫可以纳妾。
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
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
、“有私约”
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
前者分为“断离”
与“出妻”
,协议离婚即“和离”
。
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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